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湘價消[2004]7號
各市、州物價局:
湖南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湖南省集中(招標)采購藥品零售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湘價消[2001]88號)(以下簡稱《辦法》)下發后,對規范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價格行為,確保讓利病患者起到了積極作用。根據國家有關集中招標采購藥品管理政策,結合我省集中招標采購辦法的改變以及價格管理實際,經研究,決定對《辦法》中的計算方式進行修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標藥品(含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及用品)讓利零售價格一律按中標價格順加最高差別加價率制定。計算公式為:
讓利零售價格=中標價格×(1+差別加價率)
最高差別加價率:
中標價 |
最高差別加價率 |
備 注 |
0.01�50.00 |
30% |
中標價格指某種藥品最小計價包裝單位的中標價格 |
50.01�500.00 |
25% |
500.01以上 |
20% |
凡按此《辦法》計算的讓利零售價高于國家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的,一律按最高零售價格執行。
二、為保持價格的相對穩定,凡中標藥品讓利零售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執行時間為一年以上;同一城市兩家以上招標代理機構中標的同一品種規格劑型的藥品,讓利零售價格按就低不就高原則制定。
三、本《通知》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執行,其他有關規定仍按我局湘價消[2001]88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