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評標指標體系和標準以《湖南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評標記分標準(試行)》(湘衛監察發[2005]7號)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統一、規范、簡化、高效的要求,提交全市主要醫療機構相關專家討論通過。
一 基本資料和要求
1 投標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等證明材料,同時須到岳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岳陽市衛生局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辦公室備案登記。
復印件,蓋鮮章,有效期內不重復遞交。
2 投標人對委托投標人的授權書。
原件,蓋鮮章,有效期內不重復遞交。
3 被委托人從業上崗證、身份證復印件。
二 投標資料和要求
1專利藥品、國家一類新藥、優質優價中成藥、國家計委單獨定價、國家中藥保護品種等受國家行政保護(有效期內)的藥品必需提供藥品生產企業對經營企業的投標授權書。其他藥品應盡可能的提供藥品生產企業對經營企業的投標授權書,在同等情況下,有授權書的將提請評標專家給予中標優先權。
原件,蓋鮮章,有效期內不重復遞交。
2專利藥品、國家一類新藥、優質優價中成藥、中藥保護品種、國家計委單獨定價、國家中藥保護品種等受國家行政保護(有效期內)的藥品、原研藥品以及原裝進口(含進口分裝)藥品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未提供者按GMP藥品處理,GMP藥品不需提供GMP證書。
復印件,蓋鮮章,有效期內不重復遞交。
3藥品原料來源證明文件。原研發單位生產、購進原研發單位原料生產或進口的優質原料加工的藥品,需提供有關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明文件。
復印件,蓋鮮章,有效期內不重復遞交。
4藥品臨床療效方面論文。由評標專家根據臨床用藥的實踐以及投標人遞交的關于藥品療效方面優于國外或原研單位的論文進行評價。
5藥品說明書。藥品保存環境要求低于同類產品的或藥品有效期長于同類產品的,遞交投標文件時需書面說明。
原件,蓋鮮章,投標品規未變不重復遞交。
6 藥品價格證明文件。
復印件,蓋鮮章,有效期內不重復遞交。
7提交投標人和藥品生產企業上一年度增值稅納稅報表。
復印件,蓋鮮章,有效期內不重復遞交。
說明:
1以上需要投標人提供資質證明的項目,凡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www.sda.gov.cn)及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www.hn-da.gov.cn)的基礎數據庫、或錄入“中國醫藥衛生核心期刊”的論著、研究報告可以查詢獲得的,投標人均不需提供書面證明文件,但必須書面說明網頁地址。
2 行政保護:專利藥品、國家一類新藥、優質優價中成藥、國家計委單獨定價、國家中藥保護品種等受國家行政保護(有效期內)的藥品以及原裝進口(含進口分裝)優質藥品為一個定標層次;按GMP要求生產的藥品為一個定標層次。
《評標標準》細則
(一)質量 (43分)
1、臨床療效(7分)(主觀分 扣分法計分)
由評標專家根據臨床用藥的實踐以及投標人遞交的關于藥品療效方面優于國外或原研單位的論文進行評價,論文必須是“中國醫藥衛生核心期刊”發表的論著、研究報告,其它論文無效。
(1)國家級:計7分;
(2)省部級:計5分;
(3)未提供:計0分。
2、質量標準(6分)(客觀分)
以企業提供的投標品種和市場上同品種的質量對比資料,有“中國醫藥衛生核心期刊”發表的論著、研究報告或近2年省級以上藥監部門抽檢結果(包括藥效學、藥動學、生物利用度及藥品質量)資料等進行評價。
(1)兩個以上主要質量指標高于國家標準的,計6分;
(2)達到國家標準的,計4分;
(3)未提供資料的:計0分。
3、藥品質量的可靠性(8分)(客觀分)
以近2年內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藥品質量公報”公布的結果為依據對生產企業進行評價。
(1)沒有生產劣質藥品記錄的,計8分;
(2)如有生產劣質藥品記錄,但不是投標品種的,計4分;
(3)如有生產劣藥記錄,并且是投標品種或是相同劑型的,計0分;
(4)如企業生產假藥,取消該企業2年內全部藥品的投標資格。
4、藥品原料質量來源 (6分)( 客觀分)
根據投標人提供且藥監部門認可的,能夠證明投標藥品原料來源系原研發單位自制原料、購進原研發單位原料或進口的優質原料等相關證明文件進行評價。
(1)在行政保護期內由原研發單位生產或進口優質原料加工的藥品,計6分;
(2)原研發單位生產,但已過行政保護期的藥品,計4 分;
(3)從原研單位購進原料加工的藥品,計2分;
(4)未按要求提供藥品原料質量證明材料的,計0分。
5、藥品生產質量管理層次(6分)(客觀分)
以投標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為依據進行評價。按專利藥品、國家一類新藥、優質優價中成藥、國家計委單獨定價、國家中藥保護品種等受國家行政保護(有效期內)的藥品以及原裝進口(含進口分裝)優質藥品為一個定標層次;按GMP要求生產的藥品為一個定標層次。
(1)受國家行政保護(有效期內)的藥品,計6分;
(2)按GMP要求生產的藥品;
① 已過專利保護期的原研藥品,計4分;
② 普通GMP認證產品,計0分。
6、藥品品牌知名度(3分)(主觀分)
以評標專家對藥品生產企業形象及品牌的認同程度為依據評價。
(1)國家認定的知名品牌、馳名商標或品牌評估3億元以上的,計3分;
(2)省級認定的知名品牌、馳名商標或品牌評估在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計2分;
(3)未提供資料的,計0分。
7、生產企業規模(5分)(客觀分)
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上年度增值稅納稅報表為依據評價。
(1)5億元以上的,計5分;
(2)5億元~2億元的,計3分;
(3)5億元~2億元的,計2分
(4)不足1億元的,計0分。
8、其他因素(2分)(客觀分)
以投標人提交的能證明其藥品質量的證明文件為依據評價。
(1)藥品保存環境要求低于同類產品者,計1分;
(2)有獨特的生產工藝或生產工藝專利的,計1分。
(二)服務(14分)
1、配送服務 (3分) ( 主觀分 扣分法計分)
以本采購年度投標人對醫院急救藥品的及時配送能力、全天候服務能力、以及投標人的投標書中對配送服務的承諾為依據進行評價。
(1)配送服務能力滿意,48小時能滿足所有招標人臨床用藥需求者,計4分;
(2)配送服務能力一般,5個工作日能滿足所有招標人臨床用藥需求者,計2分;
(3)配送服務能力差,不能按時配送者,計0分;
(4)不對醫療機構(特別是縣級或交通不方便的醫療機構)配送中標藥品,遭醫療機構投訴經查證屬實者計0分(不含惡意申購)。
2、伴隨服務 (3分)( 主觀分 扣分法計分)
以本采購年度投標人供應臨床緊缺藥品、小品種供應能力、破損藥品退換、近效期藥品退換等服務情況以及投標人的投標書中對伴隨服務的承諾進行評價。
(1)能保證臨床緊缺藥品、急救藥品供應者計3分;
(2)伴隨服務一般者計1分;
(3)伴隨服務差,遭醫療機構投訴經查證屬實者計0分。
3、經營企業經營質量可靠性(3分)(客觀分)
以投標人2年內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質量公報”等公布的結果為依據進行評價。
(1)無不良記錄者,計3分;
(2)有經營劣跡,“藥品質量公報”僅1個品規不合格者,計1分,超過1個者,計0分。
4、經營企業規模(5分)(客觀分)
以經營企業上一年度增值稅納稅報表為依據,按銷售額進行評價。生產企業直接投標按其企業在“企業生產規!表椫心赇N售額5檔中所屬的檔次對應下列5檔賦分。
如果屬于企業改制的,可以提供企業改制前的企業上一年度增值稅納稅報表。
(1)銷售額在2億元以上,計5分;
(2)銷售額在2億元~5000萬元,計 3分;
(3)銷售額在5000萬元~1000萬元,計2分;
(4)銷售額在1000萬元~500萬元,計1分;
(5)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計0分。
(三)信譽(10分)
1、不良行為記錄情況(3分)(客觀分)
以兩年來政府主管部門公布的對投標人不良行為(包括串通投標報價、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等)的查處記錄為依據評價。
(1)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計3分;
(2)有輕微不良行為且糾正了的,計2分;
(3)有嚴重不良行為,或不良行為雖情節輕微但未得到糾正的,計0分。
2、履約情況(4分)(主觀分 扣分法計分)
以本采購年度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情況以及投標人對所有招標人的履約情況為依據進行評價。
(1)完全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全年無醫療機構投訴者計4分;
(2)基本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有醫療機構投訴但能積極主動解決者計3分;
(3)嚴重違規配送中標藥品被職能部門通報批評或被舉報查證屬實者、高于中標價配送中標品規者、不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有醫療機構投訴經查證屬實者計0分。
3、投標(配送)企業信用及形象(2分)(主觀分 扣分法計分)
以評標專家對投標(配送)企業信用情況的認同程度為依據評價。
(1)信譽高的,計2分;
(2)信譽一般的,計1分;
(3)信譽低的,計0分。
4、投標或配送品種集中度(3分)(客觀分)
根據此次招標中,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投標或配送的品種數量進行統計賦分。
(1)100個品規以上者 計3分;
(2)100~50個品規 計2分;
(3)50個品規(含)以下 計0分。
(四)價格 (32分)(客觀分)
在同一通用名、同一劑型、同一質量層次中,取該劑型中最小規格(含量)為一個計價單位(即:代表品),其他規格(含量)與最小規格(代表品)按國家《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計算其比價值,按其比價值的權值由計算機自動賦分(即:每個投標報價由低到高排序,最低報價的藥品計最高分,其它報價按其權值計分)。計算公式為:
Y=32·△M/ Mmax 。
式中Y為價格得分,32為價格分值,M為某規格(含量)的比價值(K)除以該規格(含量)投標報價的值(即:權值),△M為該集合中某藥品的權值,Mmax為該集合中的最大權值。
比價值計算時,在同一通用名、同一劑型、同一質量層次中,不同規格的比價值遵循下列規則:
1 規格差比價中的含量差比價關系
以該劑型中代表品價格為基礎,含量增加1倍(或減少50%),價格相應乘以(或除以)1.7。兩種以上有效成份的含量變化幅度,以有效成份的市場平均價格為權重加權平均計算。
非整倍數關系的含量差比價計算公式為: (K=比價值,X=待定規格品含量÷代表規格品含量)。
葡萄糖、氯化鈉等調節電解質類的輸液,暫不適用上述含量比價。
2 規格差比價中的裝量或重量差比價關系
以該劑型中代表品價格為基礎,裝量或重量增加(或減少50%)1倍,價格相應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數關系的裝量(重量)差比價計算公式為: (K=比價值,X=待定規格品裝量或重量÷代表規格品裝量或重量)。
有含量標識的注射液,溶液(劑)裝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價格上不予區分;10ml以上的,溶液(劑)裝量每增(減)10ml,價格加(減)0.05元。
3 規格差比價中的包裝數量差比價關系
以該劑型中代表品價格為基礎,包裝數量增加1倍(或減少50%),價格相應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數關系的包裝數量差比價計算公式為: (K=比價值,X=待定規格品包裝數量÷代表規格品包裝數量)。
說明:
1、在對主觀分指標賦分時,專家可在此項目的分值范圍內任意賦分(取到小數點后一位)。
2、生產企業直接投標并由自己配送的,其服務和信譽分同樣按經營企業相應的指標評分。
3、本記分標準中所稱“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4、“不良行為記錄情況”和“履約情況”指標依據附件的有關規定評價。
|